赵**因诉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赵**系河北省邢台市内丘县西关村村民,其在本村拥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房屋。2023年7月19日,省政府对内丘县人民政府作出《冀政转征函〔2023〕434号批复》,同意转用、征收集体农用地0.0392公顷(其中:耕地0.0084公顷、非耕农用地0.0308公顷),征收集体建设用地4.7991公顷,共计4.8383公顷。赵**的土地及房屋位于征收土地红线图范围内。2023年8月10日,赵**向邢台市内丘县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2023年8月25日,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作出内政信公开[2023]12号《内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向赵**提供了《冀政转征函〔2...(本文书还有357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