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阮*因与被上诉人刘*及原审被告陈*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2024)皖08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阮*上诉请求:1.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查明案件事实,驳回刘*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刘*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原审认定刘*的莲子损失系阮*雇佣陈*利用无人机喷洒除草药所致,系认定事实不清。刘*的莲藕塘南边为阮*种植的水稻田,中间间隔一条约5米的马路和约3米的河沟。2023年6月27日,陈*给阮*的农田喷洒除草药时被刘*阻止,当时靠近刘*莲藕塘约5米的农田没有喷洒除草药,也就是说陈*喷洒最近的除草药与阮*的莲藕塘约有13米之距,当日风力为南风2级,而无人机的飞行高度只有1.5米,根据生活常识,喷洒的除草药不可能飘进刘*的莲藕塘里。二、大观区农业农村局出...(本文书还有372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