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冯*与被上诉人解某1、被上诉人解某2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不服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2024)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双方当事人,不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冯*上诉请求:1.请求二审法院撤销(2024)内01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二项;2.请求二审法院改判为解某1和解某2在继承解**遗产的范围内返还冯*已付车辆购买款1250000元;3.请求二审法院判令解某1和解某2从2023年9月4日起至返还车辆购买款之日止以125000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间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二倍向冯*支付利息;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解某1和解某2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严重错误,以点概面,片面强调冯*曾经在原有关诉讼中没有如实陈述支付车辆款来源的问题,而否认冯*已经向解**支付1250000元的真实事实,望二审法院给予纠正具体上诉理由如下:一、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冯*是否向解**实际支付了1250000元的车辆转让款,对此冯*有以下证据证实:1、解**与冯*于2014年2月9日签订的《关于转让蒙ak号呼市-宝昌客车协议书》及收到1250000元车辆转让款的收条2、解**和祝*共同出资购买的蒙ak××**号(宝昌线路)和蒙ak××**(临河线路)两台车辆的购车合同、向车商支付购车款银行流水单,两台车辆共计支付费用1711272.05元,其中解**出资330000元,祝*出资1381272.05元3、解**将蒙ak××**号车辆登记证书、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技术管理卡、保单原件交与自己的证据,证实车辆及有关手续完成了实际交付4、同时,在其他案件审理过程中,冯*还申请涉案车辆的两位驾驶司机夏惠臣、王*平先后两次出庭作证,两位司机均能证实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冯*...(本文书还有721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