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温**因与被上诉人孟**、原审被告李**、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2024)内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温**上诉请求:1.撤销(2024)内0203民初****号民事判决书,改判孟**对借款本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或将本案发回重审;2.案件全部诉讼费用由孟**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对孟**多次承诺还款的行为认定错误,混淆了建立担保关系和延续担保责任的概念一、一审法院引用的《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该规定是对新建立担保关系时的要求,本案温**与孟**于2012年1月8日以书面形式建立担保合同关系,之后温**多次要求孟**偿还借款,孟**均认可并实际偿还部分利息,且尝试以各种形式偿还全部借款,不论是从客观实际还是法律规定,都应认定担保延续,孟**延续承...(本文书还有390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