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xx与被告王xx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9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xx与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xx给付原告刘xx挖机租赁费50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利率计算到此款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至2020年期间,经别人介绍,被告租用原告挖机从事水利兴修工作,2021年2月3日,经双方结算,原告挖机费用共计75900元,扣除掉被告已付款后,尚*原告挖机费用55900元未付,经原告索*,2022年1月30日,被告又给付了5000元,后未再付款,原告多次索*无果。故此,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原告特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被告王xx未到庭,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理...(本文书还有94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