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韩*因与被申请人宁国市某某投资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1公司)、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2公司)、安徽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以下简称某3公司)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皖民终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韩*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具体如下:(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在适用上产生竞合的,应一并审查。案涉房屋系住房性质的商品房,且仍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商名下,故应适用上述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审查。某1公司作为企业显然不属于消费者范畴,根据第二十九条规定,其享有的实体权...(本文书还有172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