郄某生因诉正定县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正定县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冀01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原审查明,郄某生与田某琴、王*欣于1997年8月19日签订了字据,约定伙道以郄某生实墙为边,北头宽2.5米,南头宽2.9米;郄某生基础上的水泥垫层超出伙道部分的占地归伙道公有。郄某生称2018年正定县人民政府〔2018〕11号征收公告,郄某生的房屋包括上述伙道都在征收范围内。2022年2月21日,郄某生与正定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签订了《商住房屋征收货币补偿协议》,当日收到了补偿款。另,2019年9月9日,闫培奎与正定县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签订了《房屋征收产权调换协议》,案涉伙道补偿给闫培奎。
原审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公*、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本文书还有12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