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新疆某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赵**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2024)新01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新疆某甲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我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案涉商铺位置变更有明确的证据证实。我公司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赵**、赵**商铺由原来的编号**号变更为现在的编号**号。原判决对商铺编号变更未经查证就判定我公司主张没有依据,认定事实不清。我公司在一审判决作出后,新取得的证据能够证明赵**、赵**商铺原编号**号现为案外人名下,赵**、赵**原编号**商铺已变更为110号。二、赵**、赵**侵权事实明确且与我公司的损失之间有因果联系。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赵**、赵**拍得房屋为我公司开发建...(本文书还有370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