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岛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诉被告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晶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代赔保险金10190元;2.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案外人聂某为冀ch××**号车在原告处投保了机动车商业保险,其中包含机动车损失保险。2023年07月04日10时47分,李**驾驶车牌号为京bl××**普通摩托车沿秦*大街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向北变更车道时,车辆左侧与相邻车道内同方向顺行的吕*寅驾驶车牌号为冀c...(本文书还有191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