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株洲某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公司)与被告严*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湘0211民初****号。原告严*与被告中建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9日立案受理,案号为(2024)湘0211民初****号。两个案件当事人互为原、被告,且双方诉争事实一致,故依法并案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并案被告)中建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邱**,被告(并案原告)严*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并案被告)中建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原、被告签订的《中建御山和苑认购协议书》,确认被告已交纳的20000元定金不予返还;2.判令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中建御山和苑认购协议书》,由被告认购原告位于中建·御山和苑××栋××号房屋**房屋总价值为708947元,被告当场向原告支付20000元定金。2月24日,原、被告就案涉房屋再次签订《御山和苑二期签约缴款单》,约定以93.75%折扣优惠价,由被告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向原告...(本文书还有45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