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诉被告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吴**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29000元,并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支付资金占用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系原告的妻子与前夫所生育之子。2021年11月13日,被告向原告提出因其车辆抵押在长沙市宏磊二手车行,要求原告借钱并去将抵押车辆取回,原告同意后,向他人借来息钱,与被告一起到宏磊二手车行,原告支付21200元,将其抵押的车辆取回并交给被告,后被告将该车辆置换。原告多次向...(本文书还有176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