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叶*因与被申请人安徽省某水泥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泥公司)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01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叶*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首先,2011年5月8日和5月13日,某水泥公司并没有召开董事会和股东会。案涉三份会议决议是由胡某2等人伪造的。其次,叶*虽然与胡某2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但只是就股权转让事宜达成了合意,胡某2至今未支付股权转让款,叶*也未配合胡某2办理股权变更登记,该协议实际未履行。胡某2冒充叶*等人的签名,利用伪造的决议,骗取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叶*等人对此并不知情。庭审中,胡某2对支付股权转让款的方...(本文书还有67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