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与被告马**、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人某丙保险公司)、韩*、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乙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人某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费**、被告某乙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决四被告赔偿原告王**车辆损失费、评估费、施救费共计51,820元;二、案件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1月3日18时25分许,被告马**驾驶豫vl****小型轿车沿连霍高速自西向东行驶至539公里加800米南半幅时,在变更车道过程中与被告韩*驾驶的豫某****小型越野客车刮擦碰撞,后被告马**驾驶的豫vl****小型轿车失控又与路边护栏发生碰撞...(本文书还有3031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