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2023)豫062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23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杨*独任审理,于2023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王**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被上诉人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王**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周**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仅凭周**提供的一份借据、安置协议、案外人张献利给其转款10000元,便认定本案56万元巨额借贷事实成立,证据不足。案涉金额高达56万元,正常不可能是现金交易,此认定不符合基本的交易习惯,与国家对现金交易管理制度相悖,不能把一个普通人的认知和书写习惯来替代法律规定的应当由当事人承担的举证义务。王**妻子张献利一笔10000元的转账,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本案存在关联性,更不应成为认定王**履行还款义务的关联证据。根据一审判决所认定事实的争议程度,一审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十年来,周**从来没有向王**索要过56万元巨款...(本文书还有235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