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申请人某甲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下简称某甲四川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钱*健康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渝金融法院(2024)渝87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
某甲四川分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二)、(六)、(十一)、(十三)项规定的错误情形,依法申请再审。1.案涉保险产品的医疗服务机构条款性质应当为一般条款,该性质已被多地多个判决所确定,其中包括二审法院近期作出的生效判决,本案截然相反的将其认定为免责条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即使本案的医疗服务机构条款定性为免责条款,甚至无论何种程度的明确说明义务审查标准,基于再审新提供的投保流程中的多处医院范围说明截图和另案民事判决书,结合一、二审证据足以说明某甲四川分公司在整个投保过程中...(本文书还有113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