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反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内蒙古西蒙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张**、被告(反诉原告)浩斯朝鲁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被告(反诉原告)张**、被告(反诉原告)浩斯朝鲁及其二被告(反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宝晟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房款670000.00元(陆拾柒万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的利息(以67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1月12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自2021年11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照商品房价款的0.01%6计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10月12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位于锡林浩特市巴办塔林社区晟***小区...(本文书还有494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