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与被告广西合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丰公司)、第三人黄**侵害企业出资人权益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被告合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红云,第三人黄**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转付九矿168南斜井煤炭去产能奖补资金8,036,589.25元;2.被告在收到来宾市兴宾区财政局拨付的煤炭去产能奖补资金1727万元后十天内向原告转付煤炭去产能奖补资金2,564,047.6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8月,原告经与第三人黄**协商,决定共同出资合伙受让案外人广西合山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简称合煤公司)九矿168南斜井51%的股权及其对应的财产权益。同年8月22日,黄**以其个人...(本文书还有1554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