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格根哈斯、斯琴高娃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锡林郭勒盟宝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宝晟公司)、被告斯琴高娃、被告格根哈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宝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购房款223100.00元(贰拾贰万叁仟壹佰元整)。2.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购房款的利息(以2231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3.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的违约金(以27310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每日按照总房款金额的1%计算)。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本文书还有278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