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崔*与被告天津市某某中心医院(以下简称某某中心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丁**,被告某某中心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医疗费88476.57元、交通费2000元、护理费2099.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400元、死亡赔偿金901051元、丧葬费44868元、医疗损害鉴定费16000元,计算以上总额1057295.34元的80%为845836.27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笔迹鉴定费9455元,共计为955291.2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患者林某华系原告崔*之母,于2020年10月26日主因“间断憋喘1年”入住天津市某某中心医院,初步诊断为:1.心脏瓣膜病、主动脉瓣狭窄;2.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3.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4.肺动脉高压;5.子宫切除术后;6.单侧卵巢切除术后。天津市某某中心医院于2020年11月9日对患者在全麻下行经股动脉主动脉瓣置换术,手术过程中患者死亡。原告认为,被告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过错导致患者死亡,因此被告应当对患者死亡的后果承担赔偿责任。为查清本案事实,法院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对本案进行鉴定,20...(本文书还有536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