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西安蓝公司与被告铜川华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西安蓝公司委托代理人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铜川华公司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质保金398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345.6元(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2024年4月10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17日,原、被告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被告现向原告购买串联谐振一拖三中频炉一套,规格/型号为lhes-6500kw-10t-5t-3t(各一),合同总价款为3980000元(含税)。合同第九条约定,预付总款2...(本文书还有166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