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通辽市格瑞特妇幼用品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瑞特公司)与被告科尔沁左翼后旗世纪华联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华联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格瑞特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冯**、被告世纪华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瑞特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522.6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7年9月,原告与被告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所提供商品按实销月结算,被告负责提供上月的销售数量及金额电脑结算单。2018年3月供货5次,2018年3月3日未付货款861.6元,2018年3...(本文书还有16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