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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乌兰浩特**************等民事一案
【案例标签】
  • 案由:民事案件>>合同、准合同纠纷>>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案例类型:民事判决书
  • 案号(2023)内0404民初*号
  • 审理程序:一审
  • 审结日期:2023-10
  •  
  • 【案例概要】

    原告(反诉被告)贾*与被告(反诉原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贾*、被告(反诉原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刘**,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赤峰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款损失33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网签合同,原告于2013年交首付273875元,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小区在2018年约160户都给办理完房产证,但由于法院查封被告公司账号,*******,*******,*******,*******。金瑞园有证房屋在2018年每平米的售价为9000多元,现在每平米的售价为6000多元,原告所有的房产90.18平,因被告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证造成原告的房屋差价损失为计33余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33万元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原告的损失并不存在,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本文书还有5047字未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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