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王**、侯**与被告(反诉原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侯**、被告(反诉原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刘**、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赤峰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款损失32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网签合同,原告于2017年交首付278375元,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小区在2018年约160户都给办理完房产证,由于法院查封被告公司账号,*******,*******。201***小区有证卖房每平9000多元,现在卖房每平方米6000多元,原告所有的房产90.18平,损失共计27余万元,由于被告违约致使第三人诉讼原告近七年,造成原告律师费,误工费等损失合计5万余元,合计32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32万元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文书还有484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