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诉被告)迟秀峰与被告(反诉原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迟秀峰、被告(反诉原告)乌兰浩特市顺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刘**,第三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赤峰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赤峰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提出如下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房款损失35万元。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签订了网签合同,原告于2013年交首付包括小棚40万元,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小区在2020年约160户都给办理完房产证,但由于法院查封被告公司账号,*******,*******,*******,*******。金瑞园有证房屋在2020年每平米的售价为9000多元,现在每平米的售价为6000多元,原告所有的房产103平,因被告不能及时办理房产证造成原告的房屋差价损失为计30余万元。造成律师费、误工费等损失5万元,合计35万元。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被告应该支付原告35万元作为违约责任赔偿金,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原告...(本文书还有470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