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阿鲁科尔沁旗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2020)内0421民初1860、2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8日作出的(2020)内0421民初1860、2075号民事判决。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法改判。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首先,一审法院以:“原告在工作期间与同事打架并发生肢体冲突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情形,被告将原告辞退并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原告以被告单位规章制度系伪造且不知情于法无据”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部分诉讼请求,纯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在被上诉人处工作的几年中,被上诉人处根本就不存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规章制度,上诉人也从来没有从任何渠道知悉有这一规章制度。...(本文书还有395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