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等五人辩称,一、一审判决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判决说理清晰透彻、合法有据,某某保险四川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当驳回,维持一审判决1.天等某乙公司应对黄*甲死亡事故承担雇主责任,某某保险四川公司应当按照《雇主责任保险单》的约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首先,根据靖西市人民法院(2023)桂1081民初****号《民事判决书》及《生效证明书》,已证明死者黄*甲生前自2022年6月1日至2022年10月14日与天等某乙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即:死者黄*甲生前与天等某乙公司之间存在雇员与雇主关系事实清楚明确其次,根据天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险局作出的天人社工认字[2023]26号《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已证明黄*甲2022年10月14日突发疾病并在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被认定为视同工伤天等某乙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申请行政复议和提出行政诉讼,该《认定视同工伤决定书》目前已经生效即:天等某乙公司应对黄*甲死亡的事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再次,根据黄**等五人与天等某乙公司2024年3月18日签订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由天等某乙公司承担丧葬费45684元、尸检费17800元以及承担80万元的赔偿款,且约定由黄**等五人向某某保险四川公司行使保险金请求权,并由某某保险四川公司直接向黄**等五人赔偿该保险金即:雇主天等某乙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明确最后,天等某乙公司与某某保险四川公司签订的《雇主责任保险单》保险合同合法有效,黄*甲在工作中因病猝死,符合该保险合同第五条约定的“在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固工作时间或者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理赔依据,某某保险四川公司应当按约定承担给付保险金80万元的责任即:某某保险...(本文书还有664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