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男,1975年8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上诉人广州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乙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2023)粤0105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3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某乙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刘*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乙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刘*向某乙公司退还预缴租金357001元并赔偿款项占用利息损失(利息以应退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年11月10日起算至所有款项退还之日);2.改判刘*向某乙公司退还2022年6月及7月租赁款合计45000元并赔偿逾期利息(利息以应退款项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分别自2022年6月15日与2022年7月15日...(本文书还有38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