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与被告铜陵市天宇建筑装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宇公司)、铜陵东方宸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宸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原铜陵市狮子山区人民法院,现因行政区划调整更名为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及其委托代理人朱**,被告东方宸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天宇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8月30日为公告期间,2016年10月8日至2016年11月8日为调解期间,均不计入审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何**诉称:天宇公司承包东宸酒店的装饰工程,并将该工程的油漆施工分包给何**施工,双方于2014年签订了书面协议。何**与天宇公司签订协议后就组织农民工积极按照协议约定施工,并按时完工。双方对工程款也进行了多次结算。最终双方在2015年2月12日对何**完成的工程量进行结算确认,合计工程款230510元,但天宇...(本文书还有218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