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2023)苏0106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2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唐**的一审诉讼请求;2.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对于事实部分未能查明,且适用法律不当。唐**本人并不居住在**室,是其父亲唐**居住在此。涉案的单元楼进户单元为3户,进出房屋大门的行为不应当属于隐私性质,更何况是女儿探望父亲的行为。唐**一审要求拆除可视门铃的理由也只是认为其只要打开门,家里的情形全在监控之下,会侵犯其隐私权。一审法官到现场勘察过,且判决理由也没有认为张**的可视门铃能够监控到唐**家里,只是认为其父女进出住宅的活动存在被摄录的可能。如果法院认为户外的行为都属于隐私范围,那么是对***小区物业管理及社会公共管理的全面否定。按照一审法院的***小区过道里的监控、社会马路沿街的监控也都要属于拆除的范围,因...(本文书还有230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