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24)苏0111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8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支持张*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以张*知晓浦环建批复文件存在的时间作为认定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存在法律适用错误张*知晓浦环建批复文件存在,充其量只是知道南京某房地产公司存在不当行为,至于案涉房屋是否可以继续做餐饮、是否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张*完全无法判断,毕竟该批复文件自2015年就已存在***小区周*餐饮达20多家,均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直到2023年8月房产销售还在向张*声称可以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直至一审法院作出(2023)苏0111民初****号判决,张*又多次向江浦街道求证,方知新的食品经营许可证无法办理、旧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到期后无法再办理此时张*才知晓自己因开发商及销售的欺诈受到重大损害,因此撤销权除斥期间的起算点应从2024年1月20日计算2.一审判决以起诉状落款时间2024年4月9日认定除斥期间已过,撤销权消灭错误2024年4月3日,张*前往一审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因立案庭要求将案涉两套房屋分两个案子做材料进行立案,张*不得已才重新整理材料、重新出具保函申请立案、保全,立案日期延迟并非张*原因,应当认定2024年4月3日为张*行使撤销权之日3.一审判决认定张*最迟于2022年2月底应当知***小区商铺无法从事餐饮经营错误一审判决援引(2023)苏0111民初****号判决书,仅以南京市浦口区江浦街道环保科工作人员口头答复为依据,认定2021年9月江浦街道告***小区的商铺不允许经营餐饮,2021年9月之后不再发放食品经营许可证,2022年2月底...(本文书还有743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