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诉被告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禹乔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上**的委托代理人雷*、被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郭**、被告太平洋财险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被告平安财险市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郭**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上**诉称,2016年2月26日7时许,案外人李*驾驶被告李**的豫d×××××号小型普通客车沿242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鲁山县董周*南张庄村路段时,撞住同向行驶的驾驶二轮电动车的原告。致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受伤。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救治,经交警队责任认定:李*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该事故致原告九级伤残。因为被告李**的肇事车辆在被告太平洋财险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被告平安财险市中心支公司投有三责险,所以要求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本文书还有419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