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了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与陈*关于司法确认(2017)皖商调字第28号调解协议的申请,并依法适用特别程序,指定审判员王*利对调解协议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与陈*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于2017年2月20日经安徽省商会调解中心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双方确认陈*尚欠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借款本金总计560350.09元;截止2017年2月17日利息21807.42元(后续利息按原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顺延继续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陈*支付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大东门支行因本案产生的律师费用12000元;
三、陈*在依据双方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住房)抵押借款合同》正常每月还本付息3086元的前提下...(本文书还有7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