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男,1992年1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女,1991年7月**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栖霞区。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江苏建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南京医某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以下简称南某)因与被上诉人刘*、彭**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20)苏0113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南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以及鉴定费用由刘*、彭**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南京康某(以下简称康某)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中缺乏认定医方存在过错的依据,该鉴定意见书不足以证明医方存在过错,一审法院不应直接以该鉴定意见作为裁判依据。1.康某忽视肺和胃肠浮扬试验出现假阳性的情况,未分析出现假阳性现象原因,对胎儿是死产还是活产未作明确判断。南京金陵司法鉴定所(以下简称金陵鉴定所)认为胎儿是活产,没有考虑到胎儿娩出后医方进行了正常通气等一系列抢救措施,该抢救措施能够导致肺内含有气体,肠内亦可能含有气体,这种情况下做浮扬试验就有可能形成阳性结果。从临床角度,目前世界卫生组织有关胎儿死产还是活产仍以apgar评分为标准,中某在医疗事故鉴定中同样适用该标准评判死产还是活产。同时,南京东某(以下简称东某)终止鉴定时,明确认为胎儿娩出时为死产,没有出现活产现象。因此,结合专家意见及病理检查意见,胎儿应该...(本文书还有632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