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xx与被告杨x、李xx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通过网络视频,被告杨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蒋*、被告李xx通过网络视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xx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车款46000元;二、判令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损失2361.33元(以46000元为基数,从2021年10月11号起暂计算至2023年2月10日,之后利息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全部付清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2021年,被告杨x委托被告李xx出售登记在案外人黄宜堂名下车牌号为浙g7××**的别克牌小型轿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2021年10月10日,原告和被告李xx约定以46000元购买案涉车辆,被告杨x向原告说明案涉车辆是案外人黄宜堂质押在他那里,并且向原告出卖车辆时已经过案外人黄宜堂的同意。同日,原告通过支付宝和现金方式向被告李xx支付了46000...(本文书还有31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