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徐**申请认定被申请人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南京市秦*区人民检察院出庭支持申请人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徐**称,申请人徐**系被申请人徐**的姑妈,被申请人徐**智力残疾,生活不能自理,其亲生父母均有智力残疾,且不知去向。被申请人徐**已婚,育有一女,但其配偶多年未与其共同生活,亦未照料其生活,被申请人徐**一直由申请人徐**照顾至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的规定,其他近亲属也可以担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故申请认定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徐**为其监护人。
被申请人徐**及其指定诉讼代理人徐**称,对徐*...(本文书还有63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