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韦**,原审被告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韦**的委托代理人许*,原审被告胡**的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乡分行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4)开民初字第2849号民事判决书,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改判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损失合计22089.22元(不服金额为29845.38元);2、请求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在郑州市××区××一年以上,并参照2013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被上诉人的残疾赔偿金(数额为44796.06元)错误,导致上诉人多支付...(本文书还有337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