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诉被告康*、内蒙古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康*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内蒙古某某股份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拖欠劳务工资款19012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初,被告康*挂靠内蒙古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包头市东河区××商品房开发。被告康*雇用王**为代表的农民工为其施工建设,王**挣取劳务工资,2016年12月5日经结算,欠原告王**劳务工资190120元,其中初期工棚搭建零工10500元**楼房施工为179620元。该工程于2021年底全部交工验收,拖欠劳务工资至今未付。综上所述,农民工是整个社会的弱势群体,国家多次立法解决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问题,但时至今日还未根除,请求人民法院...(本文书还有299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