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行(以下简称某某分行)与被告董**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分行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信用卡本金19,198.87元及利息1,383.38元、费*7,309.54元,共计27,891.79元(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2024年8月6日;此后的利息、费*按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的标准计算至债务清偿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费*。事实和理由:2018年2月1日,被告董**向原告申请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经原告审核后,向被告发放了卡号为6259********中国邮...(本文书还有1207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