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郜**与被告张**、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郜**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被告张**、被告长春大众卓越出租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众卓越汽车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18258.27元、误工费52472.4元、护理费3970.56元、伙食补助费3200元、交通费1358.71元、电动车4800元、衣服裤子300元、手机1000元,合计85359.94元;2.请求依法判令人民保险公司在合理范围内给予理赔,不足部分由被告张**、大众卓越汽车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本文书还有208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