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洛阳龙鼎铝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称:2006年2月至2016年3月期间,申请人委托被申请人以海洋运输的形式出运若干票铝制品货物,商定由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提供向实际承运人订舱、制单、处理码头港杂事宜等运输服务,被申请人接受委托后,履行了上述义务,涉案货物以整箱形式装载,交付实际承运人配载的适航船舶出运,被申请人向申请人交付了以被申请人自身名义签发的全套正本无船承运人提单,涉案提单编号为xy*******、xy*******、xy*******。货物...(本文书还有488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