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刘**,李**,被告委托代理人汤**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5月26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分包合同已在天津市××委备案,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1年10月15日交工,但事实上,被告于2011年12月22日交工,延误工期共计68日,扣除合理延误因素,按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另外,原告实际支付的合同价款数额高于自己计算该费用数额,多支付金额为人民币8068元。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延期交工违约金人民币50000元;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多支付的劳务分包费用8068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河南省鸿瑞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辩称,双方存在分包合同关系,...(本文书还有366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