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郭**与被告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被告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郭**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周**返还登记于郭**名下的车牌号为京n7××**的英菲尼迪牌汽车。事实及理由: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3年,郭**购买了英菲尼迪牌汽车一辆,车架号为×××4617,发动机号为×××25(以下简称涉案车辆),并通过信用卡支付了购车款三十余万元。购车后,周**声称其因工作原因需用车,故原告将涉案车辆交付给周**使用。此后郭**多次找到被告,要求其归还涉案车辆,但周**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诿,直至郭**提起诉讼之日,周**仍未归还涉案车辆。
周**辩称,周**、郭**原系多年好友,郭**为北京户籍。鉴于北京地区对京牌车辆上牌的限制,2013年初,周**有换车需求时,郭**同意由购车后,将...(本文书还有1249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