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郑州分公司)与被告姜**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郑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郑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赔偿款22134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11日17时56分许,姜**驾驶豫q7****号车在河南省新郑***庄**街**街交叉口处头西尾东停驶右转上道路时,与王*辉驾驶豫a7****号车由东向西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损坏。经新郑*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本文书还有1974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