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某某公司(简称某某公司)因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2024)京73行初****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5月1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一、诉争商标。
1.注册人:某某公司。
2.注册号:49884068。
3.申请日期:2020年9月18日4.专用期限至2031年4月27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4类,类似群:4401-4402、4404):医院、整形外科、头发移植、治疗服务、美容服务、理发、文*、化妆师服务、园艺、庭院风景布置。
二、引证商标。
(一)引证商标一1.注册人:某某公司2(简称某某公司2)。
2.注册号:10823903。
3.申请日期:2012年4月25日4.专用期限至2025年1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4类,类似群:4401-4402、4404):公共卫生浴、美容师服务、蒸汽浴、美容院、按摩、理发店、桑拿浴服务、修指甲、保健、庭院风景布置。
(二)引证商标二1.注册人:某某公司2。
2.注册号:14397359。
3.申请日期:2014年4月17日4.专用期限至2026年2月20日。
5.标志:
6.核定使用服务(第44类,类似群:4401-4402、4404):公共卫生浴、美容师服务、蒸汽浴、美容院、按摩、理发店、桑拿浴服务、修指甲、保...(本文书还有5686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