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燕**,男,1974年3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杨**,女,1974年10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再审申请人亳州市a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燕**、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皖16民终****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a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2013年3月燕**、杨**为了经营水泥、建材等,申请注册了亳州市b商贸有限公司,燕**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持股比例80%,杨**任公司监事、持股比例20%。其与a公司交易时间段是2013年1月至2016年4月,故其注册公司目的就是为了方便水泥销售,且燕**是公司法定代表人,其行为均是代表公司,该公司理应具有开具发票的义务。其在一审时之所以没有把毫州市...(本文书还有1272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