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康*因与被上诉人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4)内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后,因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二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本案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康*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安**及被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康*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2024)内0802民初****号民事判决,查清事实后依法支持上诉人一审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事实和理由:一、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一审庭审时未组织辩论,庭后拒收书面代理意见,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一审于2024年6月12日开庭,庭审未经辩论环节,理由是庭后提交书面辩论意见,但上诉人代理人于2024年6月17日通过ems邮寄代理词及反驳证据后,2024年6月19日被拒收退回;2024年6月20日再次ems邮寄代理词,2024年6月21日签收,而2024年6月28日再次被退回,2024年7月1日上诉人代理人收到退件。一审法院开庭不组织辩论,后拒收代理意见,且签收邮件后不予查看,在送达判决后再次退回邮件,剥夺上诉人的辩论权利,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二)一审证人出庭未依法定程序,上诉人庭后提交反驳证据遭法院拒收,程序违法。一审在被上诉人未依法定程序提交证人出庭作证申请的情况下,当庭准许证人出庭(在庭审结束等待阅笔录签字时,书记员某被上诉人的代理人到法院**楼打印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入卷,旁听人员均可证明),属于允许被上诉人证据突袭。那么根据民诉法解释第九十条、...(本文书还有652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