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诉被告西山区某某商贸行(以下简称某某商贸行)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4年5月22日、2024年7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邓**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到庭参加第一次诉讼,原告邓**到庭参加第二次诉讼,被告梦想绽放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应诉材料未到庭参加两次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邓**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物款4959元,并支付原告价款十倍的赔偿金4959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通过拼多多平台在被告经营的“乾贞喜”购入10瓶白酒,标题为贵州53度酱香型白酒,入口清纯香味扑鼻,纯粮酒,原告共计支付购物款4959元。原告付**,被告通过中通快运发货,原告收到案涉货物。后原告发现产品名称为乾贞康酒,无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许可证编号,厂家为乾元佳酿有限公司,厂址为贵州省仁怀市茅台镇。产品质量有如下问题:1.经企业信用公示信息查询,上述厂家不存在,被告存在虚假标注生产厂...(本文书还有2330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