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与被告王**、中国某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同江支公司(以下简称某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被告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王**、某某共同赔偿医疗费等合计31,076.12元;2.要求王**、某某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及鉴定费用。庭审中,刘*放弃鞋、羽绒服、裤子等财产损失及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2023年12月16日,王**驾驶黑dc****号小型客车与刘*骑行自行车的相撞,致刘*受伤。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负主要责任,刘*负次要责任。王**驾驶的小型汽车在某某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
某某答辩称,其公司承认刘*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其公司同意在交强险范围及限...(本文书还有1233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