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初某某与被告宁城县某建筑公司、第三人宁城县某砖厂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初某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门凤萍、被告宁城县某建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第三人宁城县某砖厂的负责人代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初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79089元,并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付款利息24580.86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原告起诉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支付逾期付款利息18448.14元,并以此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至欠款还清为止。合计总数额为122115元。事实和理由:20...(本文书还有1765字未显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