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迟某静诉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迟某静委托诉讼代理人齐*,被告中国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迟某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赔付保险金328807元(车损300000元,评估费28807元);2、诉讼费及鉴定评估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所有的冀c3××**保时捷轿车一台,于2022年3月31日同被告签订了商业全险,合同约定投保:机动车损失保险限额为411536元,合同存续期间为自2022年3月31日起至2023年3月30日止。2022年8月19日1时左右,原告将该车停放在秦*岛市海港区岸上澜湾三期东侧停车场停车时因突降暴雨导致车辆损坏,该次事故发生时原告及时向被告方**,并向被告提供了相关手续,但当原告到被告处领取保...(本文书还有2036字未显示)